中共*印发《中国共产**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》
文章来源:    作者:    发布时间: 2020/03/17   点击数:5178

 

近日,中共*印发了《中国共产**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发出通知,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。

  通知指出,*员教育管理是*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。*的十八大以来,以*同志为核心的**高度重视加强*员教育管理工作,推动形成全*从严从实抓*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。《条例》以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*章为根本遵循,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,对*员教育管理的内容、方式、程序等作出规范,是新时代*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。

  通知强调,《条例》的制定和实施,对于提高*员队伍建设质量,激发*组织的生机活力,推动全面从严治*向纵深发展,夯实*长期执*基础,实现*伟大执*使命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
通知要求,每个*员,不论职务高低,都必须按照*章要求和《条例》规定,接受*组织的教育管理。各级*委各*组要把抓好*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*治责任,采取有力措施,严格贯彻执行《条例》,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,防止形式主义。要抓好《条例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,使各级*组织、广大*员特别是*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《条例》精神,全面掌握《条例》内容,严格执行《条例》规定。*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,确保《条例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。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《条例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,要及时报告**。

   《中国共产**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》全文如下。

 

第一章 总则

 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加强*员教育管理工作,提高*员队伍建设质量,保持*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和有关*内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
  第二条 *员教育管理是*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。*组织应当加强*员教育管理,引导*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,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增强*性,提高素质,认真履行义务,正确行使权利,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
  第三条 *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落实新时代*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*的组织路线,坚持教育、管理、监督、服务相结合,推进“两学一做”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,不断增强*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,努力建设*治合格、执行纪律合格、品德合格、发挥作用合格的*员队伍。

  第四条 *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:

  (一)坚持*要管*、全面从严治*,将严的要求落实到*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,*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;

  (二)坚持以*的*治建设为统领,突出*性教育和*治理论教育,引导*员遵守*章*规*纪,不忘初心、牢记使命;

  (三)坚持围绕中心、服务大局,注重*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,保证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、**决策部署贯彻落实;

  (四)坚持从实际出发,加强分类指导,尊重*员主体地位,充分发挥*支部直接教育、管理、监督*员作用。

第二章 学习贯彻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

  第五条 把用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*作为*员教育管理的首要*治任务,引导*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,自觉学懂弄通做实。

  第六条 组织*员读原著、学原文、悟原理,深入学习领会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、基本精神、实践要求,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,增强*治自觉、理论自信、情感融入。建立以学习贯彻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*员教育教材体系。

  教育引导*员把学习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,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。

 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,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,采取集中轮训、*委(*组)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、理论宣讲、组织生活、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,形成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,推动*员学深悟透、入脑入心。

 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,引导*员把自己摆进去、把职责摆进去、把工作摆进去,学以致用、知行合一,提高*治站位,强化责任担当,增强过硬本领,做好本职工作,自觉做*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。

  *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、更严要求,全面学、系统学、贯通学、深入学、跟进学,自觉用以武装头脑、指导实践、推动工作,发挥示范带动作用。

第三章 *员教育基本任务

  第九条 加强*治理论教育,突出*的创新理论学习,组织*员学习*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*的基本知识,引导*员坚定理想信念,增强*性修养,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。

  第十条 突出*治教育和*治训练,严格*内*治生活锻炼,教育*员旗帜鲜明讲*治,提高*治觉悟和*治能力,严守*治纪律和*治规矩,永葆共产*人*治本色,做到“四个服从”,在思想上*治上行动上同以*同志为核心的**保持高度一致。

  第十一条 强化*章*规*纪教育,引导*员牢记入*誓词,坚持合格*员标准,自觉遵守*的纪律,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培养高尚道德情操,培育良好思想作风、学风、工作作风、生活作风和家风。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,引导*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。

  第十二条 加强*的宗旨教育,引导*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,贯彻*的群众路线,提高群众工作本领,密切联系服务群众。

 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,引导*员学习*史、国史、改革开放史、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铭记*的奋斗历程,弘扬*的优良传统,传承红色基因,践行共产*人价值观,激发爱国主义热情。

 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*策教育,围绕贯彻执行*和国家重大决策、推进落实重大任务,宣讲*的路线方针*策,解读世情国情*情,回应*员关注的问题,引导*员正确认识形势,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**要求上来。

 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,根据*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,组织引导*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、科技知识、实用技术等,帮助*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,增强服务本领。

第四章 *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

  第十六条 *支部应当运用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对*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。*员应当按期参加*员大会、*小组会和上*课,进行学习交流,汇报思想、工作等情况。*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。

  *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*日,贴近*员思想和工作实际,组织*员集中学习、过组织生活、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。

  *员应当按期交纳*费。*组织应当做好*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
  第十七条 *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,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,一般以*员大会、*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*小组会形式进行。

  第十八条 *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*员。*支部召开*员大会,按照个人自评、*员互评、民主测评的程序,组织*员进行评议。*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*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*员日常表现情况,提出评定意见。

  民主评议*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。

  第十九条 基层*组织应当注重分析*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,*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*员谈心谈话,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*治工作。

  第二十条 市、县*委或者基层*委每年应当组织*员集中轮训,主要依托县级*校(行*学校)、基层*校等进行。根据事业发展和*的建设重点任务,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*员实际,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。*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。

  第二十一条 *组织应当按照**部署要求,组织*员认真参加*内集中学习教育,引导*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,深入学习*的创新理论,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。

  省级*委、行业系统*组织可以根据*员思想状况和*的建设需要,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。

  第二十二条 *组织应当充分发挥*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结合不同群体*员实际,通过树立、学习身边的榜样,设立*员示范岗、*员责任区,开展设岗定责、承诺践诺等,引导*员做好本职工作,干在实处、走在前列,创先争优,在联系服务群众、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,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、关键时刻站得出来、危急关头豁得出来。

  鼓励和引导*员参与志愿服务。*员应当积极参加*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,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。

  第二十三条 *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,从*治、思想、工作、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*员。

  针对老*员的身体、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,采取灵活方式,进行教育管理服务,组织他们参加*的组织生活,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。对年老体弱、行动不便、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*员,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,*组织通过送学上门、走访慰问等方式,给予更多关心照顾。

第五章 *籍和*员组织关系管理

  第二十四条 经*支部*员大会通过、基层*委审批接收的预备*员,自通过之日起,即取得*籍。

 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*员,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*员,一般予以停止*籍。停止*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*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。

  对与*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、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*员,予以停止*籍。停止*籍的决定由所在*支部或者上级*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。停止*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,按照自行脱*予以除名。

  对停止*籍的*员,符合条件的,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*籍。对劝其退*、劝而不退除名、自行脱*除名、退*除名、开除*籍的,原则上不能恢复*籍,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*。

  第二十五条 *员组织关系是指*员对*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。

  每个*员都必须编入*的一个支部、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。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*组织的*员,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*组织。没有固定工作单位,或者单位未建立*组织的*员,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、园区、楼宇等*组织。

  *员工作单位、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,或者外出学习、工作、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,应当转移组织关系。具有审批预备*员权限的基层*委,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*员组织关系。*组织接收*员组织关系时,如有必要,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*员档案。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*员,原所在*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。*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*员组织关系。

 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*员,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*员权限的基层*委建立*员档案,由所在*委或者县级以上*委组织部门保存。

  有条件的地方,实行*员档案电子化管理。

第六章 *员监督和组织处置

  第二十七条 *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、听取群众意见、检查*员工作等多种方式,监督*员遵守*章*规*纪特别是*治纪律和*治规矩情况,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,参加组织生活情况,履行*员义务、联系服务群众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。

  第二十八条 发现*员有思想、工作、生活、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,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,*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。

  第二十九条 对*员不按照规定参加*的组织生活、不按时交纳*费、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*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,以及存在其他与*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、情节较轻的,*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,帮助其改进提高。

 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,不履行*员义务,不符合*员条件,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、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*员,*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,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。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*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。

  第三十一条 *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:

  (一)理想信念缺失,*治立场动摇,已经丧失*员条件的,予以除名;

  (二)信仰宗教,经*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劝其退*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
  (三)因思想蜕化提出退*,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*的,予以除名;

  (四)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*相要挟,经教育不改的,劝其退*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
  (五)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,劝其退*,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;

  (六)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参加*的组织生活,或者不交纳*费,或者不做*所分配的工作,按照自行脱*予以除名。

  对违犯*纪的*员,按照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给予*纪处分。

第七章 流动*员管理

  第三十二条 基层*组织应当加强流动*员管理,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*员,应当保持经常联系,跟进做好教育培训、管理服务等工作。在流动*员相对集中的地方,流出地*组织可以依托园区、商会、行业协会、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*员*组织。

  流入地*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*员日常管理。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、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,组织流动*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。乡镇、街道、村、社区、园区等*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*员开放。流动*员可以在流入地*组织或者流动*员*组织参加民主评议。

 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*员,流出地和流入地*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。

  第三十三条 农村*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*员保持联系。乡镇*委应当掌握流动*员基本情况,指导督促*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。利用流动*员集中返乡等时机,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。对*治素质较好、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*员,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。

  城市社区*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*员,引导其向居住地*组织报到,自觉参加居住地*组织的活动,接受*组织管理。对在异地定居的*员,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。

 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*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*员*组织,理顺流动人才*员组织关系,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*员日常教育管理。

  第三十四条 高校*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*员,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。*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,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。

  对出国(境)学习研究*员,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*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,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。出国(境)学习研究*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。

第八章 *员教育管理信息化

 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,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,改进*员教育管理工作,推进基层*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,不断提高*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。

 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、整合资源,健全*员信息库,加强全国*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,推动*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*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,推进*员教育管理网站、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,建立*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,打造*务、*务、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。

 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,依托*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,开展*员信息管理、*组织活动指导管理、流动*员管理服务、发展*员管理和*费管理等业务应用,为*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、转接组织关系、参与*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。

 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,对*员队伍状况和*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,及时发现问题,不断改进工作。

  第三十八条 *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,依托各类*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,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,认真参加*组织的活动,自觉接受*组织的教育管理。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,听取群众意见,联系服务群众。

  *组织应当教育引导*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,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,不得制作、发布、传播违反*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。

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

  第三十九条 在**领导下,由*组织部牵头,*纪委国家监委机关、*宣传部、**校(国家行*学院)、*和国家机关工委、教育部*组、国务院国资委*委等参加,建立全国*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,负责全国*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、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,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*组织部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应当建立*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。建立健全*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,充分发挥职能作用。

  *组织部主要负责*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,抓好*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,加强对*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。

  *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*员纪律作风教育,指导开展*员监督,查处*员违犯*的纪律和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。

  *宣传部主要负责*员*治理论教育、形势*策教育,指导协调编写*员教育教材,组织*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。

  **校(国家行*学院)主要负责*员领导干部培训,指导地方*校(行*学院)将*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,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。

  *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*和国家机关各级*组织做好*员教育管理工作。

  教育部*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*员教育管理工作。

  国务院国资委*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*员教育管理工作。

  地方各级*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、*委宣传部、*校(行*学院)、机关工委、教育工委、国资委*委等,分别按照职能职责,承担*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。

 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*委和部门单位*组(*委)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*员教育管理工作,贯彻执行**关于*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*策和部署要求,定期研究*员教育管理工作,分析*员队伍状况,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。

  基层*委履行抓*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,推动落实上级*组织工作安排,组织做好*员集中培训、组织关系管理、表彰激励、关怀帮扶、组织处置、纪律处分等工作,指导所辖*支部做好*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。*支部按照*章和*内有关规定,履行相关工作职责。*小组应当落实*支部关于*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。

  第四十一条 乡镇、街道、国有企业、高等学校等基层*委,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,由县级以上*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,承担指导督促发展*员和*员教育管理等工作。

  实行*员教育讲师聘任制,县级以上*委从优秀*校教师、基层*组织*、先进模范人物、*务工作者、专家学者、实用技术人才、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*员教育讲师。

  加强县级*校(行*学校)和基层*校建设。县级*校(行*学校)应当将*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。有计划地组织安排*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。注重发挥*群服务中心、*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。

  加强全国*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,组织编写全国*员教育基本教材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,开发各具特色、务实管用的*员教育教材。

  第四十二条 *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*预算,结合实际按照*员数量划拨,重点保障农村、社区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*组织开展*员教育管理,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。各级*委留存的*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*员、支持基层*组织开展组织生活。加强对革命老区、民族地区、边疆地区、贫困地区*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。

  第四十三条 各级*委各*组应当加强对*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。基层*委每年把*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*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。在基层*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,对*组织负责人抓*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。上级*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,应当考核检查下级*组织*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。

  对在*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。

第十章 附则

 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*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,由*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。

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*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56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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