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坚持*的领导,加强*的建设,全面从严治*,强化*内监督,保持*的先进性和纯洁性,根据《中国共产*章程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*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贯彻*总*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围绕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,尊崇*章,依规治*,坚持*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,增强*在长期执*条件下自我净化、自我完善、自我革新、自我提高能力,确保*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。
第三条 *内监督没有禁区、没有例外。信任不能代替监督。各级*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,促使*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、有责要担当,用权受监督、失责必追究。
第四条 *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,依规依纪进行,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,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,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。坚持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抓早抓小、防微杜渐。
第五条 *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*章*规*纪在全*有效执行,维护*的团结统一,重点解决*的领导弱化、*的建设缺失、全面从严治*不力,*的观念淡漠、组织涣散、纪律松弛,管*治*宽松软问题,保证*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、发挥核心作用,保证全体*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保证*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。
*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:
(一)遵守*章*规,坚定理想信念,践行*的宗旨,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;
(二)维护**集中统一领导,牢固树立*治意识、大局意识、核心意识、看齐意识,贯彻落实*的理论和路线方针*策,确保全*令行禁止情况;
(三)坚持民主集中制,严肃*内*治生活,贯彻*员个人服从*的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,全*各个组织和全体*员服从*的全国代表大会和*委员会原则情况;
(四)落实全面从严治*责任,严明*的纪律特别是*治纪律和*治规矩,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;
(五)落实*八项规定精神,加强作风建设,密切联系群众,巩固*的执*基础情况;
(六)坚持*的干部标准,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,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;
(七)廉洁自律、秉公用权情况;
(八)完成**和上级*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。
第六条 *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*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。
第七条 *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,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、约谈函询,让“红红脸、出出汗”成为常态;*纪轻处分、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;*纪重处分、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;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。
第八条 *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,经常对照*章检查自己的言行,自觉遵守*内*治生活准则、廉洁自律准则,加强*性修养,陶冶道德情操,永葆共产*人*治本色。
第九条 建立健全**统一领导,*委(*组)全面监督,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,*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,*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,*员民主监督的*内监督体系。
第二章 *的*组织的监督
第十条 *的*委员会、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*内监督工作。*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**治局工作报告,监督**治局工作,部署加强*内监督的重大任务。
第十一条 **治局、**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*开展学习教育,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、纠正偏差;听取和审议全*落实*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,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;听取*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;听取*巡视情况汇报,在一届任期内实现*巡视全覆盖。**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,进行对照检查和*性分析,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。
第十二条 *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*的*治纪律和*治规矩,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*章、破坏*的纪律、危害*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,并及时向**报告。对**治局委员的意见,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**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*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。
第十三条 **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、地方、领域*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,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*责任、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。
第十四条 **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*八项规定,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,如实向**报告个人重要事项。带头树立良好家风,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,严格要求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,不得违规任职、兼职取酬。
第三章 *委(*组)的监督
第十五条 *委(*组)在*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,*是第一责任人,*委常委会委员(*组成员)和*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。*委(*组)履行以下监督职责:
(一)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*内监督工作,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,抓好督促检查;
(二)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,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;
(三)对*委常委会委员(*组成员)、*委委员,同级纪委、*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*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;
(四)对上级*委、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开展监督。
第十六条 *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,加强职责范围内*内监督工作,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,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。
第十七条 *内监督必须加强对*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,重点监督其*治立场、加强*的建设、从严治*,执行*的决议,公道正派选人用人,责任担当、廉洁自律,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。
上级*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,对下级*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、多提醒,发现问题及时纠正。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,应当及时向其提出,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*组织报告。
*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*内一定范围公开,主动接受监督。
第十八条 *委(*组)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,掌握其思想、工作、作风、生活状况。*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敢于正视、深刻剖析、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;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,帮助改进。
第十九条 巡视是*内监督的重要方式。*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一届任期内,对所管理的地方、部门、企事业单位*组织全面巡视。巡视*的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尊崇*章、*的领导、*的建设和*的路线方针*策落实情况,履行全面从严治*责任、执行*的纪律、落实*八项规定精神、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。发现问题、形成震慑,推动改革、促进发展,发挥从严治*利剑作用。
*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,*有关部委,*国家机关部门*组(*委)巡视工作的领导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委应当推动*的市(地、州、盟)和县(市、区、旗)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,使从严治*向基层延伸。
第二十条 严格*的组织生活制度,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,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。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,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、巡视反馈、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、谈透彻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提出整改措施,接受组织监督。上级*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,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。
第二十一条 坚持*内谈话制度,认真开展提醒谈话、诫勉谈话。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、作风、纪律等方面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,有关*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;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,上级*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,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,经所在*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。
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,全面考察德、能、勤、绩、廉表现,既重*绩又重*德,重点考察贯彻执行**和上级*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,履行管*治*责任,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,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,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。考察考核中*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。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。落实*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、考察、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,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 *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*委常委会(或*组)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,接受评议。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*治纪律和*治规矩、履行管*治*责任、推进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。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,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。
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,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,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。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、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,一律严肃查处。
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*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,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、工程建设、执纪执法、司法活动等问题,应当及时向上级*组织报告。
第四章 *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
第二十六条 *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*内监督的专责机关,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,加强对所辖范围内*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*章*规*纪、贯彻执行*的路线方针*策情况的监督检查,承担下列具体任务:
(一)加强对同级*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、*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*组织、*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、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;
(二)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,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,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*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,各级纪委*、副*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;
(三)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,纪委发现同级*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,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;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,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。
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*的*治纪律和*治规矩放在首位,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*策、下有对策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,口是心非、阳奉阴违,搞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,欺骗组织、对抗组织等行为。
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,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、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,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*组织报告,认真负责调查处置,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。
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,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*组织主要负责人、派驻纪检组组长,督促其落实管*治*责任。
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,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,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*组织专题研究1次*风廉*建设和反腐败工作。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,发现问题不报告、不处置是渎职,都必须严肃问责。
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,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,早发现早报告,对社会反映突出、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,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。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,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、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,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。
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“*风廉洁意见回复”关,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,加强分析研判,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,防止“带病提拔”、“带病上岗”。
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,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,谈话提醒、约谈函询,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。约谈被反映人,可以与其所在*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;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,应当由其所在*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。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,存档备查。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,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,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,问题线索反映集中、群众反映强烈,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,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。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,让审查对象从学习*章入手,从理想信念宗旨、*性原则、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,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、定性准确,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。
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*八项规定精神的,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*籍的,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,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、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,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。
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。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,必须严肃处理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,健全内控机制,自觉接受*内监督、社会监督、群众监督,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。
第五章 *的基层组织和*员的监督
第三十五条 *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,履行下列监督职责:
(一)严格*的组织生活,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,监督*员切实履行义务,保障*员权利不受侵犯;
(二)了解*员、群众对*的工作和*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,定期向上级*组织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维护和执行*的纪律,发现*员、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,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*组织报告。
第三十六条 *员应当本着对*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,积极行使*员权利,履行下列监督义务:
(一)加强对*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,及时向*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;
(二)在*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*的任何组织和任何*员,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;
(三)参加*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,勇于触及矛盾问题、指出缺点错误,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、敢于斗争;
(四)向*负责地揭发、检举*的任何组织和任何*员违纪违法的事实,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,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。
第六章 *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
第三十七条 各级*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、*、监察机关、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,人民*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,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。有关国家机关发现*的领导干部违反*规*纪、需要*组织处理的,应当及时向有关*组织报告。审计机关发现*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,应当向同级*组织报告,必要时向上级*组织报告,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。
在纪律审查中发现*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,应当先作出*纪处分决定,再移送行*机关、司法机关处理。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*的领导干部案件,应当向同级*委、纪委通报;该干部所在*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,中止其相关*员权利;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,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,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。
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*同各民主*派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。各级*组织应当支持民主*派履行监督职能,重视民主*派和无*派人士提出的意见、批评、建议,完善知情、沟通、反馈、落实等机制。
第三十九条 各级*组织和*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,推动*务公开、拓宽监督渠道,虚心接受群众批评。新闻媒体应当坚持*性和人民性相统一,坚持正确导向,加强舆论监督,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,发挥警示作用。
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
第四十条 *组织应当如实记录、集中管理*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,及时了解核实,作出相应处理;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*组织处理。
第四十一条 *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、件件有着落。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*组织,必要时可以向下级*组织和*员通报,并向社会公开。
对于上级*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,应当及时处理,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。
第四十二条 *委(*组)、纪委(纪检组)应当加强对履行*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,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*内监督职责,以及纠错、整改不力的,依照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*问责条例》等规定处理。
第四十三条 *组织应当保障*员知情权和监督权,鼓励和支持*员在*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。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,*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,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。对干扰妨碍监督、打击报复监督者的,依纪严肃处理。
第四十四条 *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、申诉权等相关权利。经调查,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,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。对以监督为名侮辱、诽谤、诬陷他人的,依纪严肃处理;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照*章规定提出申诉。有关*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,并作出结论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五条 *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,制定相关规定。
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*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